深圳对工业企业VOCs减排项目最高进行500万补贴
发布时间:2025-03-19 11:03:20
为积极推动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工作,进一步提升深圳市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实施方案》相关要求,以及《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2022—2025 年)》(以下简称《补贴办法》)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与深圳市财政局计划对工业企业 VOCs 减排项目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与总额限制
依据《补贴办法》第十条,VOCs 治理项目补贴标准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发布。具体如下:
1.补贴标准: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实施 VOCs 治理(涵盖源头替代、工程治理、生产工艺水平提升等)并产生实际减排量的企业,将按照 4 万元 / 吨的标准获得补贴。补贴金额以经规范核算的企业 VOCs 减排量为计算依据,VOCs 减排量舍去小数位直接取整至个位来确定补贴资金。企业 VOCs 减排量需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 号)中的核算方法进行认定。
2.总额限制:企业单个治理项目仅补贴一次。单个企业单年度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 500 万元,且补贴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治理项目总投资额的 50%。
申报和审核程序:严格按照《补贴办法》执行。
申报材料:申请补贴的单位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且所有申报材料均要逐页加盖公章:
补贴申请表(附件 1);
深圳市工业源大气污染物治理项目 VOCs 减排量核算报告(具体格式参考附件 2);
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治理项目改造工程设计方案(末端治理设施设计方案应包含废气排放现状分析、设计运行参数、设计排放浓度和设计排放风量);
改造施工合同(附详细的设备费用清单)、验收报告;
监测(检测)报告:包括治理项目实施前后,末端治理设施进、出口 VOCs 排放浓度、风量、排放速率;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浓度;末端治理设施采用焚烧类的项目还需监测进、出口氧含量;涉源头改造的项目还需检测原辅材料 VOCs 含量(检测方法应采用符合国家 VOCs 含量限值标准要求的测试方法);
承诺书(附件 3);
项目已投入资金相关材料(如发票复印件、资金转账凭证、审计报告等;施工合同金额大于或等于 500 万元的项目需提交竣工决算报告);
其他相关材料(治理项目实施前后,涉 VOCs 原辅材料的使用台账、采购合同、到货单、领用记录或其他可追溯的证明材料及对应的 VOCs 含量检测报告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末端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台账(体现设施运行参数);活性炭等治理设施耗材更换及转移台账、危废转移联单;企业治理情况的现场清晰照片及简要说明;废气收集设施控制风速测量佐证材料)。
申报流程与截止时间
1.申报流程:项目申报单位需按照《补贴办法》要求填写申请表,并将申报资料和相应附件电子版上传至补贴管理系统。
2.截止时间:该项补贴申报截止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