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最近发布了一份名为《关于加快淘汰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根据该文件,东莞市计划在2024年9月底前逐步完成分行业的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淘汰任务。
据了解,东莞市目前有5000多家企业使用了UV光解工艺来进行大气污染防治,约有6500套UV光解设备。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10月底,全市发生了60多起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火灾事故,其中的大部分是由UV光解设备引起的。虽然这些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仍然存在很大危险,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此外,UV光解设备还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废气净化效率低、产生低空臭氧导致二次污染、灯管寿命短、能耗较高等。
《通知》对淘汰工作的时间、范围和标准做出了明确要求。针对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及其组合技术的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将逐步按行业完成淘汰任务。表面涂装行业和家具制造行业的淘汰任务争取在2024年6月底前完成,其他行业的任务争取在2024年9月底前完成。淘汰措施包括拆除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设备主体或灯管、插座和配套电源系统等附属元器件,同时断开相关电路。已拆除的报废UV灯管需按照危险废物处理要求送往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此外,仅用于恶臭异味治理的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技术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不属于淘汰范围。
《通知》还强调了改造废气治理设施的问题。淘汰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时,不得导致超标排放污染物。对于采用多级废气治理工艺的设施,如果拆除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后仍然能够达到排放污染物的标准,可以直接拆除相关设备主体和附属元器件;否则,应改用多级活性炭吸附等污染治理工艺。相关改造工程应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等标准,以规范有机废气治理工程建设。
《通知》还要求严格环评审批。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阶段,原则上禁止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及其组合技术治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并禁止新增UV光解等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
针对帮助企业问题,《通知》明确指出,生态环境部门应指导企业按要求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相应调整排污许可证;此外,也鼓励企业在淘汰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基础上进行升级改造,并积极申报符合《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条件的大气污染防治改造项目,从而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通知》强调,对于不按要求淘汰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企业,将加强监督检查,一旦发生火灾等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将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计算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等各类直接经济损失,并严肃追究事故企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