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十五五”阶段湖州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相关法规,结合国家、省、市关于大气环境提质的工作安排,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编制完成《湖州市“十五五”空气质量改善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实施周期为2026至2030年。
按照《规划》设定目标,到2030年,湖州大气环境质量将实现持续向好,PM2.5年均浓度完成上级下达考核指标,空气优良天数占比保持稳步提升,全力守护蓝天,持续优化本地空气环境。
《规划》一共梳理出六大板块共计24项重点工作任务,并配套制定3大保障举措。针对生物质锅炉整治方面,湖州将分步推进10蒸吨/小时以下生物质锅炉实施天然气替代、电能改造或是接入集中供热管网;明确到2027年底,基本淘汰6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严禁把生物质蒸汽发生器当作替代供热设备;同时严格管控,不允许新建、改扩建燃煤锅炉与自备燃煤机组。针对火电、建材、铸造、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染整、精细化工、合成纤维等重点行业,当地将研究配套激励扶持政策,引导企业通过设备迭代更新、工艺技术改造、污染治理设施升级等方式,提升企业环保绩效等级;推动钢铁、水泥熟料、垃圾焚烧发电、合成纤维等行业企业全面开展环保“创A”行动。
在超低排放改造工作部署上,2026年末,所有水泥熟料企业要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并完成对外公示;2027年底,水泥粉磨站完成减产整合以及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全部垃圾焚烧发电企业落实超低排放、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并完成公示。保留运行的燃煤锅炉,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湖州境内承担集中供热功能或者蒸发量达到35蒸吨/小时以上的4台生物质锅炉,要开展提标治理,要么达到超低排放标准,要么实施关停整合;同时有序推动蒸发量20蒸吨/小时及以上生物质锅炉开展超低排放升级。
落实《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相关要求,湖州将常态化排查整治四类低效失效废气治理问题:治理工艺与生产工况不匹配、治理装备简陋落后、运维管理缺位、企业自行监测数据造假,推动污染治理设施完成整改提质。不断完善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活性炭社会化服务体系,完成德清、长兴两处活性炭集中再生“绿岛”项目建设,实现各区县全覆盖,强化再生中心日常监管,提高运营规范化水平。2026年底,接入活性炭集中再生体系的涉活性炭治理设施企业数量不少于2000家;至2030年,做到符合条件企业全部纳入管理。新建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装置必须选用颗粒活性炭,并且接入集中再生体系;鼓励已投运的蜂窝活性炭处理设备,更换为高碘值颗粒活性炭。
此外,湖州还将全方位推进VOCs全链条管控治理。大力推广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等生产原辅材料落地应用。大力实施源头替代专项工程,覆盖汽车整车、工程机械、车辆零部件、木质家具、船舶制造五大行业,以及吸收性承印物凹版印刷、软包装复合、纺织品复合、家具胶粘四道生产工序,累计完成不少于304家企业源头替代改造,力争溶剂型原辅材料做到应替尽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