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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检查新意见,助力 VOCs 治理破难题

发布时间:2025-01-16 14:12:42
近日,国务院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司法部领导介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情况。


在 VOCs 治理领域,执法检查是常被讨论和遇到的问题。环保督察和帮扶形式及频次不少,行业内也常出现安全和环保领域执法及政策、标准冲突的情况。如之前报道的 “环保部门要求废气密闭收集,安全部门要求通风,环保与安全冲突,怎么办?”。


在本次吹风会的答记者问中,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刘波提及一则安全与环保要求冲突的具体案例:“比如有的印染企业反映,车间生产时若粉尘浓度过高可能引发爆炸,不够安全。但从生态环保角度,若粉尘溢出窗外又会造成环境污染。企业生产时该如何平衡不同要求?” 对此,《意见》要求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避免因标准不协调不一致让企业无所适从并承担不利后果。


下面来看刘局长在吹风会上回答记者的原文内容。在 2025 年,涉 VOCs 排放的企业在面对新形势下的 VOCs 合规检查时,会有哪些新的检查及监管方式 / 体制的提升呢?


部分报道: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刘波表示,感谢提问。《意见》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清理检查事项,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有关主管部门要梳理并公布本领域检查事项,实行动态管理,无法定依据的坚决清理,法定依据变化及时调整,无实际成效的检查坚决取消,未经公布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二是明确检查标准,杜绝随意检查。针对企业反映的检查标准不透明、不一致甚至不同领域标准打架的问题,《意见》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 2025 年 6 月底前梳理并公布本领域行政检查标准。如印染企业面临的安全与环保标准冲突问题,《意见》要求有关主管部门提请本级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避免企业无所适从承担不利后果。
三是严格检查程序,确保检查规范有效。《意见》从制定检查方案并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出具检查通知书和出示执法证件并制作笔录、及时告知企业检查结果三个方面作了程序性规定,形成制度闭环。同时要求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为企业营造宽松良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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