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此计划是国家层面部署的第三轮“大气十条”行动,继2013—2017年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2018—2020年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之后发布。2024年6月,浙江省制定实施行动计划,以贯彻落实国家的新一轮部署。杭州市、宁波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和舟山市被确定为重点区域,而温州市、金华市、衢州市、台州市和丽水市则参照重点区域执行。
预计到2025年,全省空气质量将继续领先长三角地区,舟山市和丽水市分别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中排名前三和前十;设区城市的PM2.5平均浓度将达到24.3微克/立方米,全面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同时完成国家下达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目标。
行动计划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总体要求
聚焦推动高质量发展,并解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遇到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计划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秉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的原则,强化系统治理、分类施策、协同控制,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等领域的绿色低碳转型,积极推动生态环境设备的更新,并营造绿色低碳的生产与生活方式,全链条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二、重点治理任务
提出五项重点治理任务,包括优化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优化交通结构、强化面源综合治理和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在优化产业结构方面,要求“两高一低”项目在准入时达到环保绩效A级,并提升能效和清洁运输标准等。在能源结构方面,强调发展清洁低碳能源,严格调控煤炭消费总量,加快锅炉窑炉整合提升等。在交通结构方面,提倡清洁运输,构建绿色高效的城市交通体系。在面源治理方面,强调秸秆的综合利用和扬尘治理等。在减排方面,要求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以及VOCs的综合治理等。
三、环境管理措施
主要包括应对污染天气、机制建设和能力建设三方面。在污染天气应对上,提出健全应对机制,提升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在机制建设方面,建议开展空气质量“提质进位”行动,并完善协作机制和环境标准规范。在能力建设方面,强调大气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管的强化。
四、保障措施
从加强组织领导、政策引导、科技支持和全民参与等方面,提出相应措施。要求各级政府承担空气质量负责制。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纳入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未完成目标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地区,相关责任人将依法约谈并纳入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