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在检查时该印刷公司正在从事印刷纸生产加工,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转。该印刷公司主要生产设备有双色印刷机2台、四色印刷机1台、切纸机1台,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的污染物有废气、固体废物(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噪声,现场已建成一套印刷废气治理设施,噪声已采取相应消声、减震等措施,但均未经验收,且固体废物相关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擅自于2020年11月份投入生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该印刷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违反“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