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污染量的定量是VOCs治理方案编写需要完成的第一步。在日常工作中,可以使用实测法或者根据环评中的物料衡算法进行定量。确定VOCs的来气浓度后,可以选择合适的工艺进行治理。以下是计算方法和使用顺序:
废气(含VOCs)污染物计算方法:
计算方法的优先顺序为:自动监测法>手工监测法>系数法。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自动监测法:E = Q × C × T × 10-9(公式(1)) 其中,E表示某周期内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Q表示烟气流量(某周期内若有多次监测数据,取平均值)(m³/h),C表示污染物排放浓度(某周期内若有多次监测数据,取平均值)(mg/m³),T表示某周期内污染物排放时间(h)。
手工监测法:E = V × T × 10-3(公式(2)) 其中,E表示某周期内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V表示排放速率(某周期内若有多次监测数据,取平均值)(kg/h),T表示某周期内污染物排放时间(h)。
系数法:E = A × α × B × (1-C) × 10-3(公式(3)) 其中,E表示某周期内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A表示某周期内产品产量或者原辅料消耗量(t),α表示污染物产污系数(kg/t-产品或者原辅料),B表示废气收集效率(%),C表示某污染物去除率(%)。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应根据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废气、污水的排污口、生产设施或者车间进行分别计算。计算的顺序如下:
如果依法安装并使用了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则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进行计算。
如果依法不需要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则按照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手工监测数据进行计算。
如果不能按照上述两种方法进行计算,包括依法应当安装但未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则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