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自动监测的安装等管理要求
对于重点排污单位,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应安装并运行自动监测设备。 对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自动监测,排污单位应根据国家的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监测站房的建设、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验收、运行维护、数据记录与审核等工作。 如果地方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已经发布了地方性监测技术标准,排污单位应该遵守其规定。
目前,国家在VOCs自动监测方面的技术标准包括:
1.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2.《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以上是关于重点排污单位在VOCs自动监测方面的要求和国家技术标准的说明。排污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准确记录。
自动监测的关键技术要求
(1)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应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并记录相关信息。在现场帮扶时,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检查仪器是否正常运行,能否正常显示和传输监测数据;
检查历史数据是否存在超标情况;
确认排污单位是否对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进行了排查并解决问题。
(2)样品传输管线应具备以下功能:
稳定、均匀加热和保温的能力;
加热温度应符合相关规定,一般应保持在120℃以上;
加热温度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
(3)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燃烧气连接管路的气密性,以及NMHC-CEMS的过滤器和采样管路的结灰情况。如果发现数据异常,应及时进行维护。
(4)对于使用催化氧化装置的NMHC-CEMS,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丙烷标气检验,确保转化效率在90%以上。如果转化效率低于90%,需要更换催化氧化装置。
(5)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零气发生器中的活性炭和一氧化氮氧化剂,并根据使用情况进行更换。
(6)对于使用氢气钢瓶的情况,每周应巡检钢瓶气的压力并记录,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做到一用一备。对于使用氢气发生器的情况,应按照说明书规定,定期检查氢气压力、氢气发生器电解液等,并根据使用情况及时更换和添加纯净水。
VOCs自动监测的记录要求
对于自动监测,应按照HJ75—2017的要求进行以下记录:设备调试检测记录、自主验收档案记录、日常运维记录。
其中,日常运维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日常巡检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包括设备维修维护、故障分析及排除、标气更换等,定期校准记录、定期校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