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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深入开展涉VOCs治理重点工作

发布时间:2023-05-17 14:01:04

为遏制臭氧污染严峻形势,进一步压降我省VOCs排放总量, 切实解决涉气企业在使用活性炭处理工艺存在的设计不规范、以次充好、填充量不足、更换不及时等实际问题,强化排污单位废气治理规范化,省厅决定开展涉VOCs治理重点工作入户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入户核查。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第三方专家团队,对辖区内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的企业进行一轮入户核查。对照《活性炭吸附装置入户核查要求》,从设计风量、设备质量、气体流速、活性炭质量及填充量等六个方 面进行现场核查,并使用省厅云桌面移动端逐一录入相关信息,录入时间另行通知。

对于其中有一项或多项指标不达标的,要求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规范逐项整改,并给出整改期限。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对第三方治理单位开展评估, 对问题企业予以曝光;对发现涉及活性炭产品质量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二、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应先于产生废 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开启、晚于生产工艺设备停机,鼓励有条件的 实现与生产装置的连锁控制。所有活性炭吸附装置应设置铭牌并 张贴在装置醒目位置(可参照排污口设置规范),包含环保产品 名称、型号、风量、活性炭名称、装填量、装填方式、活性炭碘 值、比表面积等内容。企业应做好活性炭吸附日常运行维护台账 记录,主要包括设备运行启停时间、设备运行参数、耗材消耗(采 购量、使用量、装填量、更换量和更换时间、处置记录等)及能 源消耗(电耗)等,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各地要组织企业登录江苏省污染源 “一企一档”管理系统(企业“环保脸谱”)录入活性炭吸附设施相 关信息、定期上传设施运行维护记录、签收活性炭状态预警及超 期信息,录入时间另行通知。各级生态环境工作人员要及时在省 厅云桌面电脑端(政府“环保脸谱”管理端)内查看活性炭状态 预警及超期信息,督促企业定期、规范更换优质活性炭。一旦发 现企业不及时整改,或整改后预警信息仍然存在等情况,应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 


四、加强领导和业务指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臭氧污染防 治的严峻形势,牢固树立求真务实、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扎扎实 实深入一线,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主动指导企业运行维护 好活性炭吸附装置。各地要提前谋划,组织有大气污染治理工程 经验的专家成立专家团队,制定周密具体、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 明确入户核查的工作任务、人员分工和时间安排。通过现场核查、 专题培训、帮扶指导、新媒体信息推送等多种方式,解决一批活 性炭吸附装置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确保污染物稳定达 标排放。


省厅将就“环保脸谱”的使用及填报要求进行培训。 各地在对活性炭吸附装置开展入户核查的同时,同步对辖区 涉VOCs企业末端治理设施开展入户摸底排查。对未配套建设废 气治理设施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限期整改;除恶臭异味治理外, 新建企业一律不得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水喷 淋等低效末端治理技术,对于已建企业应采用组合式或其他高效治理工艺进行改造,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企业改造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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