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公告,就云南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方案拟采取分阶段阶梯式税额安排,2027年起率先按每污染当量8元征收,2030年起上调至每污染当量10元,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30日。
根据国家部署,202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环境保护税法修改决定,将挥发性有机物全部纳入环保税征收范围,授权国务院开展VOCs环保税试点。2026年7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印发试点实施办法,明确自2027年1月1日起,将VOCs单独作为一类大气污染物征税,税额区间为每污染当量8元至12元,由各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适用标准,首批试点覆盖八大行业:印刷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炼铁、炼钢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
结合云南生态定位、大气环境现状与经济发展目标,三部门经调研评估,提出分两档设置税额标准。2027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适用税额执行国家区间下限,为每污染当量8元;自2030年1月1日起,税额调整为每污染当量10元。
起草说明介绍,税额方案主要基于三方面统筹考量。一是立足云南作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的定位,用好环保税“多排多缴、少排少缴”的调节机制,以绿色税收杠杆倒逼企业实施清洁改造、源头减量,持续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效。二是匹配全省环境承载能力,虽然云南空气质量总体保持全国前列,但局部区域大气治理压力仍存,通过征税推动VOCs系统治理。三是兼顾发展预期稳定,方案衔接“十五五”规划部署,前期采用较低税额为企业预留转型缓冲期,2030年结合规划终期考核、碳达峰推进节点适度提标,平衡生态治理约束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