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臭氧、细颗粒物生成的核心前置污染物,也是诱发雾霾、光化学烟雾等大气污染问题的主要诱因,现阶段已成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控工作的核心攻坚点与治理难点。
依据《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我国将正式在八大重点行业落地VOCs环保税试点工作,具体涵盖印刷、石油化工、精细化工、医药制造、钢铁、通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汽车制造领域。据统计,这八大行业的VOCs排放量,占全国工业源VOCs排放总量的70%以上,是工业废气治理的核心管控领域。
一、征税范围全面扩容,税额标准精准提升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明确授权国务院启动VOCs环保税征收试点,为全国VOCs专项征税工作筑牢了法律根基。在本次政策修订前,受限于环境监测与核算技术能力不足,原有环保税法仅针对18类具备毒性、恶臭特性的挥发性有机物征收税费,征税覆盖范围极为有限。
本次出台的《办法》重新界定了VOCs征税范畴,将所有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或符合国家法定界定标准的有机化合物全部纳入管控。随着监测技术迭代升级,当前可精准监测的VOCs种类已超300种,因此新政打破了以往单一物质征税的模式,将VOCs整体划定为应税大气污染物。针对此前已列入征税清单的苯、甲苯、甲醛等18类有毒、恶臭VOCs物质,依旧按照原有税法规定单独计税,且在整体核算税费时予以对应扣除,实现新旧政策平稳衔接。
在税额设置方面,现行环保税法规定大气污染物征税区间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而本次《办法》针对性收紧VOCs征税标准,将其专属税额幅度设定为每污染当量8元至12元,大幅提高了最低征税标准。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大气环境承载力、VOCs排放现状以及区域经济、社会、生态发展规划,在法定税额区间内自主确定本地适用税率,VOCs环保税应纳税额统一按照“污染当量数×本地适用税额”公式计算。
同时,《办法》明确了差异化的VOCs排放量核算方式,针对不同排放源头制定专属计算标准:一是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环节的排放,统一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是设备动静密封点产生的废气排放,可通过现场监测法或产排污系数法计算;三是其余各类VOCs排放源项,全部依托产排污系数法核定排放量。此外,文件配套发布了完整的VOCs排放源项清单,细化各类排放场景定义,明确原辅材料调配、涂装、印刷、粘合、印染、烘干、清洗等工序,均属于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的应税排放场景,让企业核算、监管核查有清晰依据。
二、绿色减排利好落地,加速企业设备工艺升级
本次VOCS环保税新政的核心导向,是构建“排放与成本直接挂钩”的市场化约束激励机制,落实“多排多缴费、少排少缴费、减排享红利”的治理逻辑。通过税费杠杆倒逼企业主动开展源头替代、生产工艺优化、资源利用率提升及废气收集治理升级,推动VOCs污染治理实现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深度提质增效,让绿色生产成为企业核心竞争优势。
结合行业环境绩效分级管理体系,《办法》配套出台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精准激励企业提升环保治理水平。对于通过生态环境部门评定、达到国家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A级、B级的企业,可分别按应纳税额的50%、75%缴纳VOCs环保税。其中,A级代表企业所有环保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准,B级代表各项指标满足行业良好标准。该优惠力度与过往基于排放浓度的减税政策保持一致,有效引导企业加大环保设备投入、完善治理体系、提升环境绩效等级,直白实现“治污越到位、税费成本越低”的正向循环。
为保障新政落地实效,杜绝违规避税行为,《办法》明确建立税务与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共享、联合监管执法机制,从严查处VOCs涉税偷税漏税、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强化监管震慑力。同时细化了违规处罚核算标准:企业若虚假扣除18类单项VOCs排放量,将以违规期间首次真实有效监测数据的0.5倍,核定其虚假减排量并追缴对应税费;出现少报排放源项、单一项VOCs漏报排放量占比超40%、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原辅材料检测数据、设备泄漏修复数据等违规情形的,当期VOCs排放量将按照产排污系数核算结果的1.5倍核定,大幅提高违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