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焚烧类装置RTO出口污染物浓度是否需要折算?
问:单位有一套罐区废气处理装置RTO,上游废气通过管线收集至RTO前尾气稳压罐,因废气中可燃气浓度较高,废气在进入处理装置前,向废气中补充部分空气,保证其LEL浓度至25%以下,之后混合后的废气统一进入RTO装置进行焚烧处置,处置完成后进行排放,期间不再补充任何空气。请问此种情形下RTO出口污染物浓度需要进行折算吗?还是以实测浓度作为排放浓度?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答:《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4.1.3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废气基准含氧量折算执行GB 37822的规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10.3.3规定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氧含量按照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废气中氧含量可满足自身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不需要另外补充空气的,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烟气含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