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以来,景德镇市坚持以最严格的生态环保执法标准,持续保持环境监管高压态势,紧盯大气、水体、土壤、危险废物等关键生态环境领域,从严查办多起生态环境违法违规案件。为进一步强化执法震慑效应,常态化开展普法警示工作,我市公开曝光3起涉大气污染典型指导性案例。本次通报以“以案释法、以案促治、以案促改”为核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倒逼各类排污主体压实环保主体责任、主动规范排污行为,严守生态环境保护安全底线。
案例一:昌江区某企业未按规范安装、启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案
一、案情经过
2026年1月12日,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昌江区辖区内某生产企业开展现场巡查,核查发现该企业处于正常生产运营状态。根据该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其危险废物暂存库需配套负压收集系统,库内产生的有机废气应经由“碱液喷淋吸收塔+次氯酸钠氧化塔+水喷淋吸收塔”成套设施处理后,通过专用排气筒达标排放。
现场核查确认,该危废暂存库存放有各类危险废物,虽已配套安装废气收集管道,但管道未接入废气处理设施,导致暂存库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过任何净化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至外部环境,存在明显环保违法问题。
二、查处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法定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相关处罚规定,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2万元。
三、案例警示
本案清晰界定了企业治污设施的法定使用要求,环评批复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生产主体工程同步竣工、同步投入常态化使用。企业治污设施“只装不用、接驳空置、闲置停用”等行为,本质等同于未配套建设治污设施,属于明确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切勿抱有“重生产、轻环保”的侥幸心态,忽视VOCs废气收集治理工作。各类排污企业须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确保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收尽收、治污设施全天候稳定运行,杜绝因环保履职不到位产生行政处罚、信誉受损等双重损失。
案例二:乐平市某环保科技公司违规扩建产能、无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案
一、案情经过
2026年6月,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针对乐平市某废旧轮胎炭黑炼制企业开展专项现场执法检查。经查,该企业年产6万吨废旧轮胎炼炭黑项目于2019年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核定建设12条裂解生产线;2020年完成一期6台裂解装置的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并于2025年申领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污范围仅对应一期6台生产装置。
执法核查发现,该企业在未履行任何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5年6月擅自新增安装6台裂解生产装置,并于同年10月正式投入生产。此次扩建产能未依法重新申报、换领排污许可证,且未配套建设对应的废气治理设施,扩建生产线产生的全部生产废气均依托原有一期治污设施处理,实际废气排污量、排污指标均大幅超出排污许可证核定范围,属于违规无证排污行为。
二、查处结果
该企业擅自扩建产能、无证排污、未落实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行为,同时违反多项生态环保法律法规。执法部门按照“择一重处”的执法原则,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处罚。
该企业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违法排污行为持续时长超6个月,且存在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使用的从重处罚情节。结合企业后续主动公开致歉、作出守法经营书面承诺的从轻情节,对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版)》相关裁量标准,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整改全部违法行为,并处以35万元行政处罚罚款。
三、案例警示
排污许可证是企业合法开展排污活动的法定唯一凭证,具备刚性法律约束力。企业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等涉及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改造时,必须严格依法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同时严格落实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确保治污设施与生产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运行。
本案充分彰显了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厉打击了企业擅自扩产、规避审批、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警示各类工业企业,不得以分期建设、依托原有设施等理由规避环保法定责任,必须全面压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合规排污。
案例三:乐平市某建材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违法案
一、案情经过
2026年4月,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依托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线平台,监测发现乐平市某建材企业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日均值浓度出现异常,存在超标排放嫌疑。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企业现场开展核查取证。
现场核查期间,该企业处于正常连续生产状态,配套的烟气脱硫设施、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均显示正常运行。经深入排查核实,污染物超标核心原因为企业脱硫原料氧化钙补给不及时,导致脱硫循环水体酸碱度失衡、呈酸性状态,直接造成烟气脱硫处理效率大幅下降,引发二氧化硫废气超标排放。
为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有效,执法人员现场采用标准气体,对企业在线监测设备开展三次全流程通标校验检测,结果显示设备示值误差完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确认该批次在线监测数据合法有效。经精准核算,该企业当日废气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标0.65倍。
二、查处结果
该企业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法定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版)》相关裁量标准,综合考量该企业为环保重点管理单位、超标污染物为一般工业废气、超标幅度不足1倍,以及企业主动致歉、积极整改、承诺守法的情节,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整改超标排污违法行为,并处以11万元罚款。
三、案例警示
《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的落地实施,明确了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数据的法定执法效力。凡是通过合法验收、常态化稳定运行、校验校准合格的在线监测数据,均可作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查办的法定依据。
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现场通标校验确认监测设备合规、数据有效后,直接依托在线监控数据固定违法事实,大幅简化了传统人工取证流程,显著提升了涉气污染违法行为的查处精准度和执法效率。同时警示各排污企业,必须切实承担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主体责任,定期做好设备检修、校准、维护工作,保障监测设备稳定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严格依规履行超标数据上报、标记义务,从源头筑牢大气污染防治企业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