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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地级市VOCs专项立法落地,东莞以法治创新破解制造业治污难题

发布时间:2026-06-23 10:03:32
作为国内首部针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的地级市专属地方性法规,《东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正式落地实施,填补了国内地级市VOCs专项法治治理的空白。


素有“制造名城”之称的东莞,集聚了近3万家涉VOCs排放企业,主体以中小微企业为主,广泛分布在橡塑加工、制鞋、印刷、家具制造等传统支柱产业。独特的产业结构与企业布局特点,让当地VOCs常态化监管面临巨大挑战。依托多年深耕大气污染治理的实践积累,东莞沉淀了大量成熟有效的VOCs治理经验,为此次专项立法落地夯实了扎实的现实根基与实践支撑。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负责人叶志豪表示,此次《条例》制定,是在国家、省级上位法的整体框架下开展的精准立法补充与创新升级。立足东莞制造业城市的独特市情,通过小切口专项立法,细化、完善现有治理规则,针对性破解本地VOCs治理的各类痛点难点,把经过实践检验的治理举措固化为刚性法律制度,为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造业绿色转型筑牢长效法治屏障。


监管困境倒逼法治革新 制造大市直面VOCs治理痛点

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制造业城市,东莞产业体系完备、市场主体数量庞大、产业集群优势突出,覆盖电子信息、智能终端、高端装备、新材料、潮玩文创、现代服务等多元领域。庞大的产业体量也带来了突出的VOCs污染问题,呈现出排污企业数量多、分布散、排放强度高、覆盖范围广的治理特征。


“全市近3万家涉VOCs排污企业,绝大多数是中小微主体,零散分布在各镇街乃至村级工业园区内。”叶志豪坦言,长期以来基层执法面临两大核心难题:一是企业布局过于分散,全覆盖巡查监管耗时费力、效率低下;二是过往诸多VOCs治理要求仅停留在技术指引层面,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执法查处缺乏刚性抓手,监管震慑力不足。


作为臭氧与细颗粒物生成的核心前体物,VOCs是制约东莞空气质量提升的关键瓶颈。本地监测数据显示,近年来东莞区域臭氧浓度始终未实现有效下降,臭氧超标天数占比持续攀升,2021年首要污染物为臭氧的超标天数占比达92%,后续更是升至100%,臭氧污染已成为东莞大气治理的核心攻坚难题。


同时,VOCs具备常温易挥发、无组织排放占比高、排放节点零散、覆盖行业宽泛的特性,单纯依靠传统末端治理模式无法实现根治,构建全流程、精细化、闭环式的全域管控体系,成为东莞VOCs治理的必然选择。


事实上,东莞早已开启VOCs系统化、常态化治理攻坚。2017年起,全市率先在印刷、家具、制鞋等重点行业推广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从源头削减污染物产生;2020年全面铺开VOCs无组织排放专项整治,配套出台细分行业治理技术指南;针对重点排污企业,推行“一企一策”精准整治、清单化销号管理,顺利完成2268家重点企业整改闭环;同时同步推进汽修、餐饮、干洗、油品储运等民生领域VOCs治理,实现工业与民生领域治理全覆盖。


不过,多年治理攻坚也逐步凸显出深层机制瓶颈。国家及省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偏向通用性、普适性规范,难以适配东莞中小微企业集聚、产业业态多元的个性化治理需求。大量行之有效的地方治理举措仅为行政管控手段,缺乏法律刚性约束,治理成效难以长效巩固、常态化延续,这一治理堵点直接推动了本次VOCs专项立法工作启动落地。


全程参与《条例》起草编制的湾区(广州)生态环保研究院院长郭璐璐介绍,2021年8月承接立法任务后,编制团队深入东莞各大重点工业镇街,实地走访30余家各行业代表企业,广泛征集市、镇街两级职能部门、园区运营方、周边商户、群众及第三方环保技术机构的意见建议。历时近五年的立法打磨,本质上就是将东莞VOCs治理的各类实操痛点、堵点难点,逐一转化为标准化、法治化条款的过程。


首创地级市专项立法 东莞方案破解全国性治理难题

放眼全国,VOCs综合治理是各地大气污染防治的共性难题。在《条例》出台前,国内仅江苏省出台省级管理办法、中山市发布部门专项规定,尚无地级市层面的VOCs专项地方性法规。各地普遍面临中小微企业治污成本高、治理能力弱、部分环评豁免行业监管缺位、监测数据失真、异味扰民“达标不舒心”等共性问题,而东莞此次专项立法,为全国同类治理难题提供了可落地、可复制的法治解决方案。


受地方立法权限限制,本次《条例》未单独设置行政处罚条款,这也曾是立法阶段的核心争议点:无独立罚则加持,新规是否缺乏监管约束力。


对此,郭璐璐解释了本次立法的核心创新思路:通过将专业、细化的环保技术规范直接纳入法条,依托精准细化的合规标准,激活上位法处罚条款,实现“无独立罚则、有刚性约束”的治理效果。以往国家、省级法规中“规范设置排污口”等条款多为原则性表述,基层执法中常因企业监测孔、作业平台设置不规范,导致监测数据失真、违规问题难以界定处罚。针对该问题,《条例》明确规定,排污企业需严格依照国家、省级技术规范,标准化设置污染物排放监测孔与作业平台,企业一旦违规,执法部门可依据上位法相关条款精准追责处罚。


针对行业内普遍存在的活性炭填充不足、更换滞后、劣质活性炭混用等治理顽疾,《条例》明确划定硬性技术规范:企业必须使用合规达标活性炭,做到足额填充、及时更换,并依托东莞市生态环境部门数字化平台,如实、完整记录废活性炭更换、处置全流程信息,实现全程可追溯监管。


“东莞绝大多数涉VOCs企业均采用活性炭吸附治理工艺,以往人工巡查模式效率低下,无法精准核查活性炭更换频次、填充量及产品质量,监管盲区较多。”叶志豪表示,东莞自主搭建的“码上莞理”活性炭智慧监管系统,经过长期实操验证成效显著,此次立法将这套成熟的数字化监管模式,从企业自主可选的治理方式,升级为法定强制要求,以科技赋能补齐基层执法短板。


针对中小微企业数量庞大、分散治理成本高、技术能力薄弱的行业痛点,《条例》将东莞探索多年的共性工厂集约化治理模式正式纳入法治体系,为分散式排污治理提供法定路径。截至目前,东莞已建成投运13家涉VOCs治理共性工厂,覆盖金属表面处理、丝印加工等多个细分领域。《条例》明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共性工厂投资建设,要求企业采用高效环保治理工艺,同时清晰划分市、镇街两级监管与统筹职责,引导零散小微排污企业集中入园、统一治理,将市场化集约化治理模式固化为法定治污路径。


与此同时,《条例》精准补齐细分领域监管空白。针对5000平方米以下汽修喷涂项目环评豁免带来的监管漏洞,新规明确禁止露天、敞开式喷涂维修作业,要求所有喷涂、烘干工序必须在密闭空间内开展,并配套完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异味扰民问题,在省级法规基础上,进一步将垃圾处理厂、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等市政设施纳入恶臭气体重点管控范围,为化解民生异味纠纷提供明确法治依据。

此外,《条例》构建了全方位责任约束体系,清晰界定排污企业、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权责边界,同时增设公职人员履职问责条款,实现对排污主体、服务主体、监管主体的全维度监管约束。


刚柔并济精准施策 平衡严监管与企业绿色发展

本次立法全程的核心争议与重点考量,在于如何平衡严格治污监管与中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避免监管过严加重企业负担、监管过松弱化治理成效。面对近3万家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微企业,如何杜绝“一刀切”管控、降低企业合规压力,同时彻底整治行业顽疾,成为立法攻坚的关键。


郭璐璐表示,《条例》最终确立了刚柔并济、宽严有度的治理原则,既筑牢法治监管底线,又预留企业发展空间,让法规能够真正落地生根、长效执行。


在刚性监管层面,《条例》搭建起“源头防控—过程管控—末端治理”的全链条闭环治理体系。从VOCs原辅材料的储存、运输、装卸密闭管控,到生产工序的密闭化作业、低VOCs材料源头替代,再到末端治污设施规范运行、二次污染物合规处置,全方位补齐以往“重末端、轻源头”的治理短板,实现全流程标准化管控。


在柔性帮扶层面,新规多措并举降低中小微企业合规成本。在管控力度上,推行排污许可分类分级管理,仅对重点管控企业提出自动在线监测硬性要求,为广大中小微企业预留充足的整改升级缓冲空间。同时明确鼓励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治污设施运维,支持绿色金融创新,引导金融机构推出专项融资产品,为企业环保改造、绿色升级提供资金支撑。


在管控范围上,《条例》实现工业、民生、农业多领域全覆盖,并根据不同行业特性实施差异化管控。工业领域以排污许可、在线监测等刚性手段强化约束;餐饮、汽修、干洗、建筑施工等民生领域明确合规底线,要求餐饮场所标配油烟净化设施、大中型餐饮配套在线监控,干洗行业必须使用密闭式设备;建筑装修、农药使用等领域则以推广低VOCs环保产品为主,通过柔性引导实现源头减排,兼顾生态治理需求与民生发展实际。


为保障《条例》落地见效,东莞已完成多轮市、镇街两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专项培训,将VOCs污染防治纳入年度重点工作清单。同时厘清发改、工信、公安、城管、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职责分工,搭建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彻底杜绝监管空白与职责交叉问题。


“这部《条例》的价值不仅限于东莞本地的大气治理工作。”郭璐璐总结道,东莞以地级市小切口专项立法,精准破解制造业城市VOCs治理的共性痛点,形成了一套成熟、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范式,为全国同类制造城市推进生态治理、实现产业绿色转型,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东莞方案”,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注入持久法治动能。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APP。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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