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生态环境厅正式印发《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现将其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国家及我省秉持源头减排的治理理念,持续推进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工作。生态环境部先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明确提出:企业若采用符合国家低VOCs含量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产品,且排放浓度稳定达标、排放速率符合相关规定,对应生产工序可免建末端治理设施;使用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原辅材料的工序,无需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2023年,我省生态环境厅已出台《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企业申请豁免政策的具体流程,既保障了惠企政策精准落地,也助力企业纾难解困,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
本年度以来,省生态环境厅通过实地调研、座谈交流、书面征询等多种形式,广泛收集16市生态环境局及相关行业协会对政策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结合各方反馈及豁免政策落地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省生态环境厅对试行方案开展了全面评估。基于评估结果,从贴合工作实际、优化企业服务的角度出发,对原有方案进行修订完善,最终形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豁免适用条件。结合实际工作需求,豁免行业划定为工业涂装业和印刷业,同时将其他行业企业中的工业涂装、印刷等车间(工序)同步纳入豁免范畴。豁免类型分为两类:其一为豁免末端治理设施建设;其二为豁免VOCs无组织排放的收集与处理措施。核心豁免条件包括: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改造、污染物排放持续稳定达标、现场环保管理符合规范要求。
二是完善豁免办理流程。流程主要涵盖企业自主申请、区县生态环境局初审、市级生态环境局复审三个环节。企业完成替代改造并实现稳定运行后,可自愿提交豁免申请;区县、市级生态环境局分别对企业申报材料开展初审与复审工作。对于新建企业(项目),若按豁免条件完成设计与建设,在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可直接纳入豁免企业清单。
三是细化政策保障举措。为确保豁免政策切实落地见效,制定了多方面保障措施,包括建立健全管理台账、严格开展审核把关、加大常态化抽查力度、强化政策配套支撑等。
三、修订情况及特色亮点
本次修订维持原有政策框架不变,豁免条件仍沿用“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现场管理符合环保规范”三项核心要求,重点对豁免行业范围进行了适度拓展。流程方面,继续保留“企业申请—区县初审—市局复审”的核心机制,同时放宽了企业申请替代的时间要求,简化了申报材料清单,并优化了新建企业的豁免办理流程。保障措施层面,进一步细化了对企业的服务举措,明确了各市生态环境局对豁免企业的日常监管标准。
具体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适度扩大豁免覆盖范围。原试行方案仅将工业涂装业、印刷业纳入豁免范围,本次修订将其他行业企业内的工业涂装、印刷等车间(工序)纳入其中,进一步拓宽了政策惠及面。这一调整不仅能让更多企业享受政策红利,还能引导更多企业推进源头替代技术改造,从根源上减少污染物排放。
其二,提升企业申报效率。将企业完成替代后需稳定运行6个月方可申请豁免的要求,缩短至稳定运行3个月即可申报。这一调整大幅压缩了企业申报周期,让企业能更快享受政策优惠,进一步减轻生产运行负担。同时,修订后的方案简化了申请报告所需的支撑材料,降低了企业申请门槛,提升了申报工作的便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