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修正草案明确将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部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同时设计 "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的实施路径 —— 授权国务院对附表外 VOCs 开展征税试点并制定实施办法,试点期限内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进展并提出立法建议。财政部部长蓝佛安指出,此举绝非简单的税基扩容,而是针对复合型大气污染的精准治理举措,旨在通过税收杠杆强化 VOCs 全链条管控。
作为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统称,VOCs 已探明种类达 300 余种,涵盖酯类、醛类、烃类等物质,其与氮氧化物的耦合作用是 PM2.5 和臭氧污染的核心成因,直接关联雾霾、光化学烟雾等环境问题。回溯 2016 年环境保护税法制定时,基于 "税负平移" 原则仅将苯、甲醛等 18 种 VOCs 纳入征税清单,这种 "选择性管控" 已难以匹配当前污染治理需求 —— 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明确要求,2025 年全国 VOCs 排放总量需较 2020 年下降 10% 以上,重点区域减排目标更趋严格。
此次修法折射出环境治理思维的系统性升级: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转变,通过全品类覆盖构建法律约束网络。VOCs 与氮氧化物的协同控制已成为大气治理关键,京津冀地区的实践表明,仅靠 18 种 VOCs 的 "清单式管理",无法破解跨介质、跨区域的污染传导难题。修正草案通过税收工具将所有排放行为纳入成本核算,推动污染外部成本内部化,为企业营造 "减排获益、超标受罚" 的公平竞争环境。这种制度设计与《“十四五” 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总量控制要求形成政策合力,强化了源头防控的刚性约束。
面对 VOCs"源头分散、工艺复杂、核算困难" 的治理痛点,草案采用的渐进式路径彰显立法智慧。一方面严格恪守 "税收法定" 原则,通过全国人大授权实现试点合法性;另一方面为基层探索预留空间,应对监测技术、核算标准、征管流程等现实挑战。甘肃阿克塞县的扬尘税征管实践已提供可借鉴经验:税务部门与环保、住建等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构建 "项目建档 — 预警监测 — 税清核销" 的闭环管理,通过行业税负区间测算实现精准监管,这种 "部门协同 + 数据赋能" 的模式可为 VOCs 试点提供实操参考。
VOCs 全面入税既是绿色税制的补短板之举,更是产业转型的催化剂。环境保护税的专门性功能得以强化,使其成为应对复合型污染的核心政策工具。企业层面已显现转型效应:中国石化北海炼化通过 LDAR 泄漏检测技术改造,2023 年 VOCs 排放量同比下降 26.7%,同期享受环保税等优惠近 1.5 亿元;四川峨胜水泥投入千万元进行低氨燃烧改造后,氮氧化物减排 48.49%,环保税负降幅达 62.22%。这种 "减排 — 减税 — 再投入" 的良性循环,印证了税收杠杆对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
改革更重塑了地方治理激励机制。环保税全额留存地方的特性,推动形成 "监管强化 — 税收增长 — 能力提升 — 环境改善" 的正向循环。乐山税务部门构建的 "企业申报 — 环保监测 — 部门共治" 模式,通过台账管理与精准辅导,助力企业环保投入转化为税负减免,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同时,草案也预设风险防控机制:针对 VOCs 跨区域传输特性,可借鉴京津冀 "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执法" 的联防联控经验;通过绩效考评与资金用途监管,防范 "以收代管" 倾向。